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章程
(2023年12月28日市社科联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简称徐州市社科联),英文译名为Xuzhou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Association,缩写为XZPSSA。
第二条 本会是徐州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界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合组织,是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委、市政府联系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加强徐州新型智库建设,组织引导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成为先进思想的倡导者、学术研究的开拓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深入研究和回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快社科强市建设,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徐州新实践、谱写“强富美高”新徐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强化思想政治引领,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团结凝聚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事业。
第六条 本会是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和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依法依规对本会业务主管的全市性社科类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加强业务主管的全市性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建设,探索建立具有徐州特色的社科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模式;
(三)贯彻落实《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和徐州市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加强社科普及基地建设,促进社会公众人文社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升;
(四)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学习研究、阐释宣传党的创新理论与重大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徐州现代化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开展决策咨询,推动徐州新型智库建设,提升述学立论、建言献策水平,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
(五)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性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加强徐州社科网站建设,促进省内外学术交流;
(六)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受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托组织申报参加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表彰社科类社会组织、社科普及基地和社科类社会组织、社科普及基地先进工作者;
(七)加强学术社团之间、学科之间、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社会科学团体与党政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及其他地区社会科学界的联系;
(八)承担国家和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申报和立项,承担省、市委托社科成果的评估、鉴定、推荐;
(九)负责全市社会科学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推荐工作;
(十)组织编辑、出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图书、期刊,推动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传播与转化;
(十一)反映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指导、联系各县(市、区)社科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会员包括本会业务主管的依法成立的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县(市、区)社科联、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和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组织。
第十条 县(市、区)社科联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成立的由本会业务主管的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代表大会,推选的代表享有代表大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根据本会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的学术资源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申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本会业务主管的全市性社科类社会组织开展重要业务活动时,可以向本会申请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资助;
(七)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二)根据本会要求参加相关活动;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四)本会业务主管的全市性社科类社会组织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重大事项需按规定向本会报批报备,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退会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超过一年时间不开展学术活动或不愿承担本会任务的,经本会研究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并报请登记机关予以撤销。会员如果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或不按其章程开展活动,本会可以依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主动注销登记或被民政部门予以撤销登记行政处罚者,会员资格即自行丧失。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最高权力机构为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机关为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应当有2/3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会员和高等院校、党校、科研机构、市直有关单位以及本会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会工作任务;
(二)审议和通过上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或者修订、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委员会;
(五)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委员由会员和高等院校、党校、科研机构、市直有关单位或者本会推荐,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离开原工作单位或所在社科类社会组织,其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原推荐单位提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会员退出本会,其推荐的委员资格自动免除。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职责:
(一)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
(二)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调整、增补委员,五年调整、增补人数不超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人数的20%;
(五)研究决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成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届中,常务委员离开所在工作单位,由原所在工作单位提出替换人选,按照组织程序报批,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向代表大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审议批准会员的接纳、退出或除名;
(四)按照市委提名,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按照主席提名,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研究决定本会重要工作及重大事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联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依章履行职责相统一。本会机关在市社科联党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二)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